尊敬的客户:
兴银理财增盈优选26号净值型理财产品(产品代码:9K221026,产品登记编码:Z7002021000117)(以下简称“本产品”)于【2021】年【8】月【20】日成立并投资运作至今。为了更好的提供客户服务,帮助客户理解本产品销售文件条款,维护客户权益,维持本产品的正常投资运作,根据监管最新要求、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关于理财业务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变更。特就本次销售文件变更有关的以下事项进行公告:
一、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变更
(一)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
本产品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产品说明书》中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管理人特别提示: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原《认购申请书》、《预约申购申请书》条款为:
“
★业绩比较基准 | 根据本产品各类资产的拟投资比例、资产信用利差、久期敞口以及流动性溢价,结合当前宏观环境和各类资产价格所处的位置,参考历史经验和回测结果,设定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为【4.50%-5.50%】。 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
”
现调整为:
“
★业绩比较基准 | 1.业绩比较基准的设置 ■产品管理人设置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的说明:【本产品为主动管理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产品配置固收类资产为主,其中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不超过20%;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比进行测算、比较和分析,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根据目前债券、权益等各类资产所处的价格水平和宏观经济状况,同时综合考虑其他策略对于资产配置的补充,设定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管理人对本产品设定业绩比较基准:【年化【3.8%-5.2%】】。 □产品管理人不设置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的提示: (1)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2)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产品时,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产品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
(二)理财产品费用及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调整
对理财产品的销售服务费、投资管理费、超额业绩报酬进行调整:
原《产品说明书》中:
“
★理财产品费用 | 1.认购费:【/】。 2.申购费:【/】。 3.赎回费:【/】。 4.销售服务费:A类份额:年化费率【0.10%】; B类份额:年化费率【0.05%】。 5.投资管理费:年化费率【0.10%】。 6.产品托管费:年化费率【0.03%】。 7.超额业绩报酬:每份产品份额在赎回日或产品终止日,若理财资产扣除销售服务费、产品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产品管理人按以下比例收取业绩报酬:赎回日或产品终止日产品份额净值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当期业绩比较基准下限但未超过当期业绩比较基准上限的,则产品管理人提取超出当期业绩比较基准下限部分的【1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赎回日或产品终止日产品份额净值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当期业绩比较基准上限的,则产品管理人提取超出当期业绩比较基准上限部分的【3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由此造成赎回日或产品终止日产品份额净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准进行利益分配。若该份额持有期间,业绩比较基准上下限有所调整,以该产品份额持有期间的业绩比较基准上下限的最高值来计算超额业绩报酬。 8.产品管理人保留变更上述理财产品收取费率标准的权利。 |
”
现《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现调整为:
“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 1.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设置 ■产品管理人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设定:管理人对本产品设定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业绩比较基准上限】。 □产品管理人不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2.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提示: (1)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作为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的参照数值标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2)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适用于本产品时,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产品可以变更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并及时公告。 |
★理财产品费用 | 1.理财产品的费率标准 (1)认购费:【/】。 (2)申购费:【/】。 (3)赎回费:【/】。 (4)销售服务费: 年化费率【0.30%】。(适用【A】类份额) 年化费率【0.20%】。(适用【B】类份额) (5)投资管理费:年化费率【0.30%】。 (6)产品托管费:年化费率【0.03%】。 (7)超额业绩报酬: 每份产品份额在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时,若理财资产扣除销售服务费、产品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产品份额净值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则产品管理人收取超出部分的【2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 2.产品管理人保留变更上述理财产品收取费率标准的权利。 |
”
(三)投资范围和比例的调整
将原《产品说明书》中“第五条 理财产品的投资”中“(二)投资范围”表述进行修改。
原条款为:
“1.投资范围
(1)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及其它银行间和交易所资金融通工具;
(2)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包含永续中票)、企业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公司债(包含可续期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债、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包含资产支持票据)、次级债(包括二级资本债)、证金债、可转债、可交换债、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交易所市场债券、债券借贷、混合债券型二级基金及债务融资工具等。
(3)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
(4)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期权、权证、收益互换、利率互换、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衍生品。
(5)投资于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证监会基金分类中的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QDII基金(含中港互认基金)、从交易所市场买卖指数型LOF与ETF的流通份额、优先股、GDR、收益凭证等。
(6)投资于上述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于上述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可以聘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顾问)。
(7)其他风险不高于前述资产的资产。
2.投资组合比例:
(1)本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产品总资产的20%。
(2)本产品预约赎回期至赎回确认日,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不低于理财资产净值的5%。
(3)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期权、权证、收益互换、利率互换、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衍生品的合约价值占产品总资产比例低于20%。
(4)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低于产品总资产的50%。
”
现《产品说明书》中“第五条 理财产品的投资”中“(二)投资范围和比例”修改为:
“1.投资范围
本产品主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范围可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进行调整):
(1)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及其它银行间和交易所资金融通工具。
(2)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债、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债、可交换债等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外币债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等。
(3)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
(4)国债期货、利率互换、债券借贷、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股指期货、权证、期权、收益互换、商品期货、外汇衍生工具等。
(5)境内依法上市发行的股票(含新股申购)、港股通标的股票等监管部门允许投资的境外股票、优先股、存托凭证、收益凭证、外币优先股等。
(6)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7)信用结构化产品,包括信用挂钩结构性存款、结构化票据。
(8)投资于上述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于上述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可以聘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顾问)。
(9)其他风险不高于前述资产的资产。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说明书约定,避免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投资者同意本产品可能投资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承销、管理的符合本产品投资范围规定的资产,本产品可能与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互为交易对手或从事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2.投资组合比例
(1)本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产品总资产的20%。
(2)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低于产品净资产的50%。
”
(四)投资限制的调整
删除《产品说明书》四、理财产品的投资(七)久期期限、(八)评级要求中:
“(6)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若本产品中有此类资产,资产组合久期不超过产品投资周期的1.5倍。若本产品中没有此类资产,资产组合久期不超过5年。
(7)本产品投资的各类债券主体(发行人或担保人)或债项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
(五)理财利益分配的变更
原《产品说明书》中第八条 理财产品的利益分配(四)理财利益的分配条款为:
“
1.理财利益的分配,原则上产品管理人应于赎回日或产品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分配理财利益(如有)。
2.如发生需要延期分配的特殊情况,产品管理人将对延期分配的情况进行公告。
”
现《产品说明书》中第八条 理财产品的利益分配第(四)款理财利益的分配中约定:
“(四)理财利益的分配
1.理财利益的分配日
(1)若为期间分配的,原则上产品管理人应于分配基准日后【5】个工作日内分配理财利益(如有)。
(2)若为终止分配的,产品管理人应按“第十条 理财产品的终止与清算”中产品清算期的相关约定向投资者分配理财利益(如有)。
2.具体的理财利益分配以实际情况为准。”
同时,理财产品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调整为在《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的申购/赎回安排条款中约定。
(六)理财产品终止与清算条款的变更
《产品说明书》第十条 理财产品的终止与清算 第(二)款中的清算时间统一调整为5个工作日。
(七)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
《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第十二条 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向投资者揭示投资本产品可能面临的特定风险及一般风险。
(八)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其他条款变更
对原销售文件的格式化条款的表述、文本的格式进行变更,例如:释义、销售场景、销售机构、认购申购赎回、估值、信息披露等内容。此部分内容的调整,主要为了实现与其他同类型产品结构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实现条款表述上的统一。
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变更的生效
(一)变更条款的生效
1、本次销售文件变更事项已依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履行规定程序及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变更条款生效日为:【2023】年【08】月【17】日。
2、【2023】年【08】月【17】日(含)之后,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的投资者,适用变更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3、【2023】年【08】月【15】日(含)之前,已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并已签署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投资者,若不接受本次产品管理人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所做之变更,可以依照已签署的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行使赎回权利赎回理财产品份额,若投资者未进行赎回而是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则视同认可本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变更并同意适用修订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文本替换
管理人将在变更条款生效日后,及时替换更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文本。
投资者如需了解本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变更的详细内容,请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产品管理人将以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电子销售渠道等)查看变更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三、其他
如有疑问,您可向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40015-95561】咨询。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支持!敬请继续关注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理财产品。
特此公告。
产品管理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