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银理财天天万利宝稳利恒盈7号F款净值型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变更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兴银理财天天万利宝稳利恒盈7号F款净值型理财产品(产品代码:9N212150)(以下简称“本产品”)于【2021】年【9】月【2】日成立并投资运作至今。为了更好的提供客户服务,帮助客户理解本产品销售文件条款,维护客户权益,维持本产品的正常投资运作,根据监管最新要求、管理人和销售服务机构关于理财业务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变更。特就本次销售文件变更有关的以下事项进行公告:

一、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变更

(一)《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中“★销售起点金额及递增金额”、“★理财产品费用”进行变更。

原条款为:

★销售起点金额及递增金额 起点金额为【1.00】元;以【0.01】元的整数倍递增。(适用【A】类份额)
起点金额为【1,000,000.00】元;以【10,000.00】元的整数倍递增。(适用【B】类份额)
★注:关于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金额的提示
①本产品在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金额,因代理销售机构的不同可能存在差异(可能高于销售文件约定的销售起点金额),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展示为准。
②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销售文件约定的销售起点金额。
★理财产品费用 1.认购费:【0】。
2.申购费:【0】。
3.赎回费:【0】。
4.销售服务费:年化费率【0.40%】(适用【A】类份额);年化费率【0.30%】(适用【B】类份额);
5.投资管理费:年化费率【0.15%】(适用【A/B】类份额)。
6.产品托管费:年化费率【0.03%】(适用【A/B】类份额)。
7.超额业绩报酬:每份产品份额在赎回或产品终止时,若理财资产扣除销售服务费、产品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赎回日或产品终止日产品份额净值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当期业绩比较基准上限,则产品管理人收取超出部分的【3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由此造成赎回日或产品终止日产品份额净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准进行利益分配。若该赎回份额持有期间,业绩比较基准上限有所调整,以该产品份额持有期间的业绩比较基准上限的最高值来计算超额业绩报酬。
8.产品管理人保留变更上述理财产品收取费率标准的权利。

现修订为:

★销售起点金额及递增金额 每笔购买起点金额为【1.00】元;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以【0.01】元的整数倍递增。(适用【A】类份额)
每笔购买起点金额为【300,000.00】元;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以【10,000.00】元的整数倍递增。(适用【B】类份额)
注:关于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金额的提示
①本产品在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金额,因代理销售机构的不同可能存在差异(可能高于销售文件约定的销售起点金额),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展示为准。
②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销售文件约定的销售起点金额。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适用【/】类份额)
1.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设置
■产品管理人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设定:管理人对本产品设定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业绩比较基准中枢】。
□产品管理人不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2.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提示:
(1)★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作为管理人计算超额业绩报酬的参照标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2)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适用于本产品时,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产品可以变更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并及时公告。
★理财产品费用 (适用【/】类份额)
1.理财产品的费率标准
(1)认购费:【/】。
(2)申购费:【/】。
(3)赎回费:【/】。
(4)销售服务费:
A类份额:年化费率【0.40%】;
B类份额:年化费率【0.30%】;
(5)投资管理费:年化费率【0.30%】。
(6)产品托管费:年化费率【0.03%】。
(7)超额业绩报酬:
在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时,若理财资产扣除销售服务费、产品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和税收后,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产品份额净值折算的当前年化收益率超过当前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则产品管理人收取超出部分的【3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
2.产品管理人保留变更上述理财产品收取费率标准的权利。

(二)理财产品估值确认时效条款变更

为了兼顾各销售服务机构不同的估值确认时效,将《理财产品说明书》中“三、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章节的“申购确认日”和“赎回确认日”的约定变更为“申购日/赎回日后【3】个工作日内”,并明确不同销售服务机构的销售渠道,申购/赎回确认时效可能存在差异。

(三)理财产品投资范围的变更

1、修订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理财产品说明书“四、理财产品的投资”“(二)投资范围和比例”内容。

调整前:

“1.投资范围

本产品主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可投资范围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进行调整):

(1)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及其它银行间和交易所资金融通工具;

(2)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包含永续中票)、企业债、公司债(包含可续期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债、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包括二级资本债)、可转债、可交换债、交易所市场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等;

(3)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

(4)国债期货、利率互换、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债券借贷等;

(5)混合债券型二级基金、混合型基金以及通过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及上述机构的子公司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机构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6)投资于上述资产的符合监管要求的公募基金、基金公司或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等;

(7)其他风险不高于前述资产的资产。”

2.投资组合比例

(1)本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产品总资产的10%。

(2)国债期货、利率互换、债券借贷的合约价值占产品总资产比例不高于20%。

(3)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产品总资产比例不高于50%。

(4)产品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产品仅开放申购而未进入赎回期时可豁免。”

调整后:

“1.投资范围

本产品主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范围可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进行调整):

(1)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及其它银行间和交易所资金融通工具;

(2)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债、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债、可交换债等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等;

(3)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

(4)国债期货、利率互换、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债券借贷等;

(5)股票型基金、混合债券型二级基金、混合型基金、优先股以及通过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及上述机构的子公司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机构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6)投资于上述资产的符合监管要求的公募基金、基金公司或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等;

(7)其他风险不高于前述资产的资产。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说明书约定,避免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投资者同意本产品可能投资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承销、管理的符合本产品投资范围规定的资产,本产品可能与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互为交易对手或从事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2.投资组合比例

(1)本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产品总资产的10%。

(2)国债期货、利率互换、债券借贷的合约价值占产品总资产比例不高于20%。

(3)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产品净资产比例不高于50%。

注:本产品可能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且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理财产品净资产50%以上。”

2、删除《产品说明书》第四条理财产品的投资中:

“(三)投资限制

(9)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若组合中有此类资产,资产组合久期不超过产品封闭期的1.5倍。

(10)本产品投资的各类债券主体(发行人或担保人)或债项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

(四)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其他条款变更

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对原销售文件的格式化条款的表述、文本的格式进行变更,例如:释义、适合投资者类型、销售对象、销售场景、认购申购赎回、信息披露等内容。此部分内容的调整,主要为了实现与其他同类型产品结构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实现条款表述上的统一。

二、变更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生效

1.本次变更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自2023年11月16日生效。

2.2023年11月16日(含)之后,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的投资者,适用变更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3.2023年11月16日之前,已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并已签署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投资者,若不接受本次产品管理人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所做之变更,可以依照已签署的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行使预约赎回权利,在投资者对应的投资周期的对应赎回确认日退出本理财产品,若投资者未进行赎回而是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则视同认可本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变更并同意适用修订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投资者如需了解本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变更的详细内容,请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服务机构线上渠道或线下渠道查看本款理财产品的完整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如有疑问,您可向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15-95561】咨询。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兴银理财的支持!敬请继续关注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理财产品。

特此公告。

产品管理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