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银理财兴合汇中1号混合类净值型理财产品” 销售文件变更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兴银理财兴合汇中1号混合类净值型理财产品(产品代码:9K212804,产品登记编码:Z7002021000059)(以下简称“本产品”)于【2021】年【6】月【23】日成立并投资运作至今。为了更好的提供投资者服务,根据本产品投资运作安排,管理人将变更本产品开放规则。现管理人拟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变更。特就本次销售文件变更有关的以下事项进行公告:

一、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变更

(一)将原《产品说明书》中“二、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中“投资周期”和“申购/赎回安排”进行修改。

原条款为:

★投资周期 1.投资周期的设置
(1)投资周期指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所对应的理财资金由产品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的一段完整期间。
(2)每一个投资周期:包含该投资者对应产品份额的认购确认日/申购确认日至该投资者对应产品份额的赎回确认日的期间。
(3)正常情况下,本产品的一个投资周期为【3个月】,投资周期存在长于或短于【3个月】的可能,投资者具体投资周期以本产品说明书“申购/赎回安排”所载明的天数为准。投资周期终止日如遇非工作日则产品管理人做相应调整。
2.投资周期的参与
(1)本产品成立前,投资者可通过认购方式参与本产品的第一个投资周期。
(2)本产品成立后,投资者可通过预约申购方式参与本产品的不同投资周期。本产品成立后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设置预约申购期。在理财产品运作一个完整的投资周期结束前后,管理人可设置预约申购期。投资者可在预约申购期内提交预约申购申请。
3.投资周期的退出
(1)本产品成立后,投资者可通过预约赎回方式退出本产品的投资周期。在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在运作一个完整的投资周期结束前,投资者可在预约赎回期内提出预约赎回申请,如未赎回将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继续运作。
(2)在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在运作一个完整的投资周期后,投资者也可以继续持有理财产品份额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
(3)如果投资者在本产品提前终止时仍有未赎回的份额,则产品管理人将于提前终止日将未赎回的产品份额自动进行清算,于提前终止日分配理财资金,本产品终止。
4.投资周期的调整
产品管理人有权调整投资周期,调整后的投资周期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中所载明的日期为准。
★申购/赎回安排 1.本产品成立后,自2023年10月10日起,每逢【1】、【4】、【7】、【10】月的【10】日为本产品的开放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2.预约申购安排
(1)申购的时间
预约申购期:每个开放日前第【5】个交易日【9:00】至该开放日【17:00】,开放日即为申购日。
(2)申购的确认

预约申购申请日

申购日

申购确认日

申购确认方式

为预约申购期内任意一日

为预约申购期内最后一个工作日,即开放日。

申购日后【2】个工作日内

产品管理人在申购确认日对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登记理财份额。

3.预约赎回具体安排如下:
(1)赎回的时间
预约赎回期:每个开放日前第【5】个交易日【9:00】至该开放日【17:00】,开放日即为赎回日。
(2)赎回的确认

预约赎回申请日

赎回日

赎回确认日

赎回确认方式

为预约赎回期内任意一日

为预约赎回期内最后一个工作日,即开放日。

赎回日后【2】个工作日内

产品管理人在赎回确认日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注销理财份额。

注:赎回款项于赎回日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投资者。
4.预约申购期/预约赎回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如遇非工作日,则产品管理人做相应调整。
……
★巨额赎回的认定 预约赎回期中,本产品的累计产品份额净预约赎回申请(预约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预约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下同)之和达到赎回日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现修改为:

★申购/赎回安排 1.本产品按以下规则开放:
(1)每个【交易日】为开放日,开放日开放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2)产品管理人公告暂停开放的日期除外。
2.申购安排
(1)申购的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17:00】前提交申购申请的,提交当日为申购日。
投资者在开放日【17:00】后提交申购申请的,下一个开放日为申购日。
投资者在非开放日提交申购申请的,下一个开放日为申购日。
(2)申购的确认
产品管理人在申购日后【2】个交易日内对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登记理财份额。
3.赎回安排
(1)赎回的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17:00】前提交赎回申请的,提交当日为赎回日。
投资者在开放日【17:00】后提交赎回申请的,下一个开放日为赎回日。
投资者在非开放日提交赎回申请的,下一个开放日为赎回日。
(2)赎回的确认
产品管理人在赎回日后【2】个交易日内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注销理财份额。
(3)赎回款项于赎回日后【7】个交易日内支付给投资者。
……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产品的累计产品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下同)之和达到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二)将原《产品说明书》中“第四条 理财产品的申购与赎回”中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巨额赎回等条款进行修改。

原条款为:

“(一)理财产品的申购

1.申购的时间

本产品设置预约申购期,具体的预约申购期时间以《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投资者可在本产品预约申购期内提出预约申购申请。

2.申购的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的销售渠道申购。不同销售机构的销售渠道,申购确认时效可能存在差异。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线下渠道申购的,应签署有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线上渠道申购的,应根据销售机构线上渠道的具体要求执行。

3.申购的确认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预约申购期内产品管理人可受理投资者提交的预约申购申请。提交预约申购申请并不代表申购成功,产品管理人将在申购确认日确认投资者是否申购成功。申购是否成功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申购确认日系统完成处理后,查询产品份额。

……

7.申购的起点和追加金额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8.申购的数量限制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二)理财产品的赎回

1.赎回的时间

本产品设置预约赎回期,具体的预约赎回期时间以《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投资者可在本产品预约赎回期内提出预约赎回申请。

2.赎回的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的销售渠道赎回。不同销售机构的销售渠道,赎回确认时效可能存在差异。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线下渠道赎回的,应签署有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线上渠道赎回的,应根据销售机构线上渠道的具体要求执行。

3.赎回的确认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预约赎回期内产品管理人可受理投资者提交的预约赎回申请。提交预约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赎回成功,产品管理人将在赎回确认日确认投资者是否赎回成功。赎回是否成功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

8.临时赎回

产品管理人有权开放临时赎回。产品管理人决定开放临时赎回的,将提前2个工作日公告临时赎回安排。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申购和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产品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提交时,适用的产品份额净值都是未知的。

3.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对应申购日、赎回日截止前撤销,最终申请确认情况以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线下渠道或线上渠道确认的结果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决定:(1)不接受超出部分的净预约赎回申请,但投资者可于下一预约赎回期重新进行预约赎回申请;(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如产品管理人认为有必要,针对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的相应赎回款项将会在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投资者。(3)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措施。……”

现修改为:

“(一)理财产品的申购

1.申购的时间

本产品设置开放期,具体的申购时间以《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投资者可于开放日内申购,产品管理人公告暂停开放的日期除外。

2.申购的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的销售渠道申购。不同销售机构的销售渠道,申购确认时效可能存在差异。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线下渠道申购的,应签署有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线上渠道申购的,应根据销售机构线上渠道的具体要求执行。

3.申购的确认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投资者在开放日交易时间内提交申购申请的,产品管理人在当天受理该申购申请。客户在非交易时间内提交申购申请的,产品管理人视同下一个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受理该申购申请。提交申购申请并不代表申购成功,产品管理人将在申购确认日确认投资者是否申购成功。申购是否成功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申购确认日系统完成处理后,查询产品份额。

……

7.申购的起点和递增金额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8.申购的数量限制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二)理财产品的赎回

1.赎回的时间

本产品设置开放期,具体的赎回时间以《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投资者可于开放日内赎回,产品管理人公告暂停开放的日期除外。

2.赎回的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的销售渠道赎回。不同销售机构的销售渠道,赎回确认时效可能存在差异。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线下渠道赎回的,应签署有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线上渠道赎回的,应根据销售机构线上渠道的具体要求执行。

3.赎回的确认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投资者在开放日交易时间内提交赎回申请的,在当天受理该赎回申请。投资者在非交易时间内提交赎回申请的,视同下一个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受理该赎回申请。提交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赎回成功,产品管理人将在赎回确认日确认投资者是否赎回成功。赎回是否成功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申购和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产品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提交时,适用的产品份额净值都是未知的。

3.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对应申购日、赎回日交易时间截止前撤销,最终申请确认情况以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线下渠道或线上渠道确认的结果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决定:(1)不接受超出部分的净赎回申请,但投资者可于下一开放日重新进行赎回申请;(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如产品管理人认为有必要,针对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的相应赎回款项将会在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投资者。(3)理财产品连续两个开放日(含)发生因巨额赎回导致拒绝赎回情况的,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根据产品管理人披露的开放日可重新进行申购和赎回。(4)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将原《产品说明书》中“五、理财产品的投资”中“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进行修改。

原条款为:

“(二)投资范围和比例

1.投资范围

……

(3)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

(4)股指期货、期权、权证、收益互换等衍生品。

(5)投资于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含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QDII基金(含中港互认基金)、从交易所市场买卖指数型LOF与ETF的流通份额)、优先股、GDR、收益凭证等。

(6)投资于上述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于上述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可以聘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顾问)。

(7)其他风险不高于前述资产的资产。……

2.投资组合比例:

(1)本产品为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

(2)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低于产品净资产的50%。”

现修改为:

“(二)投资范围和比例

1.投资范围

……

(3)股指期货、期权、权证、收益互换等衍生品。

(4)投资于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含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QDII基金(含中港互认基金)、从交易所市场买卖指数型LOF与ETF的流通份额)、优先股、GDR、收益凭证等。

(5)投资于上述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于上述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可以聘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顾问)。

(6)其他风险不高于前述资产的资产。……

2.投资组合比例

本产品为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

(四)将原《产品说明书》中“五、理财产品的投资”中“投资策略”进行修改。

原条款为:

“(四)投资策略

1.本理财产品在每个投资周期期初,以不超过每个投资周期期初60%的资产投资于合作机构【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权益类资产管理计划,依托该基金公司的权益投研实力为投资者获得超额收益。合作机构【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的8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A股、港股等。

本理财产品其余资产,基于管理人深厚的投研能力自主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

现修改为:

“1.本理财产品以不超过60%的资产投资于合作机构【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权益类资产管理计划,依托该基金公司的权益投研实力为投资者获得超额收益。合作机构【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的8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A股、港股等。

本理财产品其余资产,基于管理人深厚的投研能力自主投资于债权类资产。……”

(五)将原《产品说明书》中“第七条 理财产品项下资产的估值”中“估值频率”进行修改。

原条款为:

“(二)估值频率

本产品存续期间,每周进行一次估值。如遇产品申购日/赎回日、季度、半年度、年度末等时间节点管理人将增加估值日。”

现修改为:

“(二)估值频率

本产品存续期间,每个开放日进行一次估值。如遇产品申购日/赎回日、季度末、半年度末、年度末等时间节点管理人将增加估值日。”

(六)将原《产品说明书》中“第十一条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中“息披露的渠道”进行修改。

原条款为:

“(二)信息披露的渠道

1.产品管理人将以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电子销售渠道等)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本理财产品认购期和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将通过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开展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工作。请投资者及时关注。

2.★产品管理人通过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理财产品有关信息,即视为已适当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如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直接联系投资者的,将依据本说明书投资者信息中投资者预留的信息进行通知。因投资者原因而导致该等通知失败的,产品管理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现修改为:

“(二)信息披露的渠道

1.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将通过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门户网站、电子销售渠道或营业网点等进行。本理财产品认购期和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将通过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开展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工作。请投资者及时关注。

2.★产品管理人通过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理财产品有关信息,即视为已适当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如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直接联系投资者的,将依据本说明书投资者信息中投资者预留的信息进行通知。因投资者原因而导致该等通知失败的,产品管理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七)将原《产品说明书》中“第十一条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中“开放日公告”“估值日公告”“临时公告”进行修改。

原条款为:

“5.开放日公告

产品管理人在申购日/赎回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开放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购日/赎回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产品份额累计净值、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如有)等。

6.估值日公告

产品存续期间,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估值日公告,估值日公告披露的内容包括估值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产品份额累计净值、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如有)等。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此外,如遇其他特殊情况,以产品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

7.临时公告

(1)★产品管理人对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估值方法、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如有)等保留变更的权利,如发生变更,调整后的要素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变更公告中所载明的内容为准。产品管理人将提前2个工作日发布变更公告。

特别提示:在一个完整投资周期结束前,管理人有权通过更新产品说明书中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如有),以明确列示下一个完整投资周期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如有),若相关基准数值发生变更的,不再另行发布公告。……

(5)其他临时性公告

除前述事项外,如出现其他突发事件,需在事件发生后及时进行披露。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当管理人对理财产品进行相应变更(包括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或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等)时,若构成对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或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大变更的,投资者有权不接受变更,并可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方式退出(若为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可由管理人另行决定投资者的退出方式)。若投资者未选择退出本产品的,则视为已理解并接受管理人的相应变更。”

现修改为:

“5.开放日/估值日公告

产品管理人在申购日/赎回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购日/赎回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产品份额累计净值等。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此外,如遇其他特殊情况,以产品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

6.临时公告

(1)★产品管理人对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估值方法、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如有)等保留变更的权利,如发生变更,调整后的要素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变更公告中所载明的内容为准。产品管理人将提前2个工作日发布变更公告。……

(5)其他临时性公告

除前述事项外,如出现其他突发事件,需在事件发生后及时进行披露。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当管理人对理财产品进行相应变更(包括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或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等)时,若构成对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或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大变更的,投资者有权不接受变更,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可由管理人决定投资者的提前退出方式,并提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若投资者未选择退出本产品的,则视为已理解并接受管理人的相应变更。”

(八)将原《产品说明书》中“十二、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中“拟投资市场和资产的风险”进行修改。

原条款为:

“1.拟投资市场和资产的风险:

(1)投资债权类资产的风险

1)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风险

本产品投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权类资产时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等因素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市场风险;债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信用质量降低等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信用风险;可能因市场成交量不足、缺乏交易对手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2)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风险

本产品投资非标债权类资产时可能面临以下风险:由于融资主体/增信主体/其他义务人还款履约能力可能的变化导致的信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融资主体提前还款、延期还款或逾期还款的风险;增信主体未能履行增信义务(例如:保证担保、差额补足、远期回购、流动性支持等增信措施)的风险);非标债权类资产可能因其无法等分化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未能集中登记和独立托管、缺乏公允性定价和流动机制不完善、未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等原因,从而缺乏交易对手,导致流动性风险等。

(2)投资权益类资产的风险

1)投资股票类资产的风险

本产品投资股票类资产时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股票发行人经营情况等因素可能发生变化导致的市场风险;因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影响投资者收益;股票定向增发、上市公司优先股等可能的流通和转让限制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2)投资股权类资产的风险

本产品投资未上市股权类资产时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国家政策、经济周期、行业政策等因素可能发生变化导致的市场风险;因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其股权价值可能下跌,影响投资者收益;因股权未上市或存在相关限制股权转让的协议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3)投资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风险

本产品投资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时可能面临以下风险:该衍生品资产可能实行保证金交易制度,具有高杠杆性,高杠杆效应放大了价格波动风险;若本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注:基差是指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可能对本产品投资产生不利影响;本产品持有的衍生品合约临近交割期限,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时,可能发生展期过程中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的情况,对投资产生不利影响;当本产品投资的衍生品保证金不足时,可能使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集中度风险

本产品部分投资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计划,可能面临资产过于集中的风险。”

现修改为:

“1.拟投资市场和资产的风险:

(1)投资债权类资产的风险

本产品投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权类资产时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等因素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市场风险;债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信用质量降低等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信用风险;可能因市场成交量不足、缺乏交易对手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2)投资权益类资产的风险

本产品投资股票类资产时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股票发行人经营情况等因素可能发生变化导致的市场风险;因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影响投资者收益;股票定向增发、上市公司优先股等可能的流通和转让限制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3)投资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风险

本产品投资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时可能面临以下风险:该衍生品资产可能实行保证金交易制度,具有高杠杆性,高杠杆效应放大了价格波动风险;若本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注:基差是指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可能对本产品投资产生不利影响;本产品持有的衍生品合约临近交割期限,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时,可能发生展期过程中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的情况,对投资产生不利影响;当本产品投资的衍生品保证金不足时,可能使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集中度风险

本产品部分投资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计划,可能面临资产过于集中的风险。”

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变更的生效

(一)变更条款的生效

1、本次销售文件变更事项已依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履行规定程序及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变更条款生效日为:2023年10月10日。

2、 2023年10月10日(含)之后,申购/赎回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适用变更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3、2023年10月10日(不含当日)之前,已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并已签署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投资者,若不接受本次产品管理人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所做之变更,可以于任一开放日提出赎回申请,在对应的赎回确认日退出本理财产品,若投资者未进行赎回而是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则视同认可本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变更并同意适用修订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文本替换

管理人将在变更条款生效日后,及时替换更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文本。

投资者如需了解本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变更的详细内容,请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电子销售渠道等)查看变更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四、其他

如有疑问,您可向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15-95561】咨询。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支持!敬请继续关注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理财产品。

特此公告。

产品管理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