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兴银理财睿盈年年升10号净值型理财产品(产品代码:9K221010,产品登记编码:Z7002021000133)(以下简称“本产品”)于【2021】年【8】月【12】日成立并投资运作至今。为了更好的提供客户服务,帮助客户理解本产品销售文件条款,维护客户权益,维持本产品的正常投资运作,根据监管最新要求、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关于理财业务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变更。特就本次销售文件变更有关的以下事项进行公告:
一、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变更
(一)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
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故管理人拟调整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管理人特别提示: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原条款为:
“ 1.业绩比较基准的说明:【本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产品以配置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收类资产为主,适度配置不超过20%的权益类资产(基金、股票等)。根据沪深300指数及基金平均指数的历史走势、产品存续期的 宏观环境及市场预判,制定此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管理人对本产品设定业绩比较基准:年化【3.00%-6.00%】。
3.业绩比较基准的提示:
(1)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2)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产品时,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产品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现调整为:
“1.业绩比较基准的设置
■ 产品管理人设置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的说明:【本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产品以配置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收类资产为主,适度配置不超过20%的权益类资产(基金、股票等)。根据沪深300指数及基金平均指数的历史走势、产品存续期的宏观环境及市场预判,制定此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管理人对本产品设定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新综合财富(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8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5%】。
(二)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和超额业绩报酬变更
本产品不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1、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产品说明书》中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原条款为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 (适用【A/B】类份额) 管理人对本产品设定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业绩比较基准上限】。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作为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的参照数值标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
★理财产品费用 | …… 7.超额业绩报酬:每份产品份额在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时,若理财资产扣除销售服务费、产品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产品份额净值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则产品管理人收取超出部分的【2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 8.产品管理人保留变更上述理财产品收取费率标准的权利。 |
现调整为:
“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 (适用【A/B】类份额) 1.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设置 □ 产品管理人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设定:管理人对本产品设定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 产品管理人不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2.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提示: (1)★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作为管理人计算超额业绩报酬的参照标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2)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适用于本产品时,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产品可以变更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并及时公告。 |
★理财产品费用 | 1.理财产品的费率标准 …… (7)超额业绩报酬:本产品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2.产品管理人保留变更上述理财产品收取费率标准的权利。 |
”
2、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产品说明书》中第九条 理财产品的费用与税收 “超额业绩报酬”进行调整。
原条款为:
“(4)超额业绩报酬
每份产品份额在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时,若理财资产扣除销售服务费、产品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产品份额净值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则产品管理人收取超出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超额业绩报酬。由此造成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产品份额净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数值为准进行利益分配。
超额业绩报酬的具体比例数值以《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1)收取超额业绩报酬的原则:
①按投资者每份产品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超额业绩报酬;
②在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本产品对符合超额业绩报酬提取条件的产品份额计提超额业绩报酬;
③在每个赎回日提取超额业绩报酬的,超额业绩报酬从理财资金中扣除;在产品终止日提取超额业绩报酬的,超额业绩报酬从清算资金中扣除。
2)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方法
①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
每份产品份额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每个赎回日或产品终止日。
②超额业绩报酬的计算
产品管理人对每份产品份额年化收益率(R)超过当期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部分,按比例(N)以及该份产品份额当期投资周期天数(D)提取超额业绩报酬,计算方法如下:
当R≤当期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超额业绩报酬=0;
当R>当期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超额业绩报酬=投资者持有的产品份额数量×产品成立日或当期投资周期产品份额申购日的产品份额净值×(R-当期业绩报酬计提基准)×N×D/365;
若该投资周期期间,超额业绩报酬计提规则有所调整,以该投资周期期间的每个计提规则分别计算整个份额投资周期期间应收取的超额业绩报酬数值,以较小的数值来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现调整为:
“(4)超额业绩报酬
本产品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三)投资组合比例的修改
1.将原《产品说明书》第五条 理财产品的投资“(二)投资范围和比例 2.投资组合比例”进行修改。
原条款为:
“(1)本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产品总资产的20%。
(2)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低于产品总资产的50%。”
现修改为:
“(1)本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产品总资产的20%。
(2)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低于产品净资产的50%。”
(四)投资限制的调整
删除《产品说明书》 第五条 理财产品的投资 (三)投资限制 中:
“(9)本产品投资资产组合久期不超过【6】年。
(10)本产品投资的各类债券主体(发行人或担保人)或债项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
(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其他条款变更
对原销售文件的格式化条款的表述、文本的格式进行变更,例如:释义、销售场景、销售机构、认购申购赎回、估值、信息披露等内容。此部分内容的调整,主要为了实现与其他同类型产品结构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实现条款表述上的统一。
二、变更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生效
1.本次变更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自2023年8月18日生效。
2. 2023年8月18日(含)之后,持有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适用变更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3. 2023年8月16日(含)之前,已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并已签署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投资者,若不接受本次产品管理人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所做之变更,可以依照已签署的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行使预约赎回权利,在投资者对应的投资周期的对应赎回确认日退出本理财产品,若投资者未进行赎回而是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则视同认可本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变更并同意适用修订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投资者如需了解本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变更的详细内容,请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线上渠道或线下渠道查看本款理财产品的完整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如有疑问,您可向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15-95561】咨询。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兴银理财的支持!敬请继续关注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理财产品。
特此公告。
产品管理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