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兴银理财稳利新优选1号净值型理财产品(产品代码:9K220031,产品登记编码:Z7002020000104)(以下简称“本产品”)于【2020】年【8】月【19】日成立并投资运作至今。为了更好的提供客户服务,帮助客户理解本产品销售文件条款,维护客户权益,维持本产品的正常投资运作,根据监管最新要求、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关于理财业务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变更。特就本次销售文件变更有关的以下事项进行公告:
一、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变更
(一)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体系的变更
新增《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有关要素在《产品说明书》中体现。
(二)理财产品投资范围的变更
将原《产品说明书》中“四、理财产品的投资”中“
(三)投资范围及投资组合比例 1、投资范围”进行修改。
原条款为:
“1.投资范围
本产品主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可投资范围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进行调整):
(1)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及其它银行间和交易所资金融通工具。
(2)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包含永续中票)、企业债、公司债(包含可续期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债、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包括二级资本债)、证金债、可转换债券、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所市场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其它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等。
(3)国债期货、利率互换、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
(4)投资于上述资产的符合监管要求的公募基金、基金公司或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等。
(5)其他风险不高于前述资产的资产。
2.投资组合比例
(1)本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
(2)国债期货、利率互换、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的保证金余额占理财产品总资产比例低于20%。
(3)产品预约赎回期至赎回确认日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不低于理财资产净值的5%。
3.本产品因为流动性需要可开展存单质押、债券正回购等融资业务,本产品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40%。
4.本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将依约定公告理财投资对象与投资比例。
5.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说明书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现《产品说明书》中“第五条 理财产品的投资”中“(二)投资范围 1、投资范围”修改为:
“1.投资范围
本产品主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范围可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进行调整):
(1)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及其它银行间和交易所资金融通工具。
(2)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债、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债、可交换债等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外币债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等。
(3)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
(4)国债期货、利率互换、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及外汇衍生工具。
(5)信用结构化产品,包括信用挂钩结构性存款、结构化票据。
(6)优先股、外币优先股及指数型基金。
(7)投资于上述资产的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于上述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可以聘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顾问)。
(8)其他风险不高于前述资产的资产。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说明书约定,避免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投资者知晓并同意本产品可能投资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承销、管理的符合本产品投资范围规定的资产,本产品可能与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互为交易对手或从事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2.投资组合比例:
(1)本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
(2)本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产品总资产的【20】%。
(3)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低于产品总资产的50%。
“注:本产品可能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且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理财产品净资产50%以上。”
3.本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将依约定公告理财投资对象与投资比例。
4.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协议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三)销售起点金额及递增金额的变更
将原《产品说明书》中“三、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中“销售起点金额及递增金额” 进行修改。
原条款为:
“A类:每笔销售起点金额为【1.00】元;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以【0.01】元的整数倍递增。
B类:每笔销售起点金额为【1,000,000.00】元;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以【10,000.00】元的整数倍递增。”
现《产品说明书》中“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中“销售起点金额及递增金额”修改为:
“每笔购买起点金额为【1】元;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以【0.01】元的整数倍递增。(适用【A】类份额)
每笔购买起点金额为【300,000】元;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以【0.01】元的整数倍递增。(适用【B】类份额)”
(四)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其他条款变更
对原销售文件的格式化条款的表述、文本的体例、格式进行变更,例如:释义、认购申购赎回、信息披露等内容。此部分内容的调整,主要为了实现与其他同类型产品结构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实现条款表述上的统一。
二、变更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生效
1.本次变更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自2022年08月17日生效。
2. 2022年08月17日(含)之后,持有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适用变更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3.2022年08月17日之前,已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并已签署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投资者,若不接受本次产品管理人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所做之变更,可以依照已签署的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行使预约赎回权利,在投资者对应的投资周期的对应赎回确认日退出本理财产品,若投资者未进行赎回而是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则视同认可本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变更并同意适用修订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投资者如需了解本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变更的详细内容,请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线上渠道或线下渠道查看本款理财产品的完整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如有疑问,您可向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15-95561】咨询。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兴银理财的支持!敬请继续关注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理财产品。
特此公告。
产品管理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