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持有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名称:兴银理财ESG兴动责任投资混合类净值型理财产品,产品登记编码:【Z7002021000239】,产品代码:【9K221050】)(以下简称“本产品”),本产品于【2021】年【11】月【10】日成立并投资运作至今。
综合考虑市场环境、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表现等因素,为更好地提供投资者服务,根据本产品投资运作安排,管理人将变更本产品的申购赎回安排、业绩比较基准、投资范围及比例、投资限制及估值频率等。现管理人拟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变更并开放理财产品临时赎回。特就本次变更有关的以下事项进行公告:
一、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变更
(一)申购/赎回安排的变更
1、取消原《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投资周期”的设置,并删除“投资周期”一栏。
2、设置“最短持有期”,即自产品成立日/申购确认日起,投资者持有的产品份额被锁定持有的最短期间,在原《产品说明书》第一条 释义中增加相关释义,并将原《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申购/赎回安排”进行修改。
原条款为:
★申购/赎回安排 | 1.本产品成立后,开放多个预约申购/赎回期。 2.预约申购具体安排如下: (1)申购的时间 □预约申购期:每周一【17:00】后至下周一【17:00】前(如遇节假日调整),申购日:每个预约申购期内最后一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调整),投资周期【546】天(如遇节假日调整)。 (2)申购的确认
3.预约赎回具体安排如下: (1)赎回的时间 预约赎回期:投资周期终止日前【10】个工作日【00:00】开始至赎回日下午17:00可进行预约赎回;赎回日:对应的申购日+【546】天(如遇节假日调整)。 (2)赎回的确认
4.预约申购期/预约赎回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如遇非工作日,则产品管理人做相应调整。 5.本产品在一个完整投资周期结束前,由产品管理人更新产品说明书,约定下一个完整投资周期对应的预约申购期/预约赎回期。 ★注:关于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工作服务时段的提示 ①为本产品办理相关交易的实际工作服务时段,因代理销售机构的不同可能存在差异(可能晚于销售文件约定的起始时点开始或早于销售文件约定的终止时点结束),投资者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的展示为准。 ②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工作服务时段,最早不得早于销售文件约定的起始时点、最晚不得晚于销售文件约定的终止时点。 |
现修改为:
★申购/赎回安排 | 1.本产品的开放期 本产品最短持有期为【180】个自然日。本产品自【2023年4月24日】(含)起每日开放(产品管理人公告暂停开放的日期除外),投资者可于开放期内提交申购申请。自产品成立日/申购确认日起第【179】个自然日内(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赎回该产品份额,自产品成立日/申购确认日起第【179】个自然日起(含当日),投资者可于任一开放日赎回该产品份额。 2.申购安排 (1)申购的时间 投资者在工作日【17:00】前提交申购申请的,提交当日为申购日。 投资者在工作日【17:00】后提交申购申请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申购日。 投资者在非工作日提交申购申请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申购日。 (2)申购的确认 申购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为申购确认日。 3.赎回安排 (1)赎回的时间 投资者在工作日【17:00】前提交赎回申请的,提交当日为赎回日。 投资者在工作日【17:00】后提交赎回申请的,下一个工作日为赎回日。 投资者在非工作日提交赎回申请的,下一个工作日为赎回日。 (2)赎回的确认 赎回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为赎回确认日。 (3)赎回款项于赎回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投资者。 ★注:关于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工作服务时段的提示 ①为本产品办理相关交易的实际工作服务时段,因代理销售机构的不同可能存在差异(可能晚于销售文件约定的起始时点开始或早于销售文件约定的终止时点结束),投资者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的展示为准。 ②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工作服务时段,最早不得早于销售文件约定的起始时点、最晚不得晚于销售文件约定的终止时点。 |
3、将原《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巨额赎回的认定”进行修改。
原条款为:
★巨额赎回的认定 | 预约赎回期中,本产品的累计产品份额净预约赎回申请(预约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预约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下同)之和达到赎回日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
现修改为:
★巨额赎回的认定 | 每个赎回日,本产品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下同)超过上一赎回日产品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
(二)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
综合考虑市场环境、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表现等因素,将原《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
原条款为:
★业绩比较基准 | (适用【A/C】类份额) 1.业绩比较基准的说明:【综合评估宏观经济环境、股票、债券及期货市场的历史走势、企业盈利增速及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后,产品管理人设定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管理人对本产品设定业绩比较基准:【年化3.50%-7.00%】。 3.业绩比较基准的提示: (1)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2)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产品时,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产品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现修改为:
★业绩比较基准 | (适用【A/C】类份额) 1.业绩比较基准的设置 ■ 产品管理人设置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的说明:【本产品为偏债混合类理财产品,根据本产品拟投资的大类资产类别及配置比例,结合历史回测和同类产品运作经验,设置该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管理人对本产品设定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7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5%+人民银行7天通知存款利率×5%】。 □ 产品管理人不设置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的提示: (1)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2)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产品时,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产品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三)投资范围及比例的变更
1、删除原《产品说明书》第五条 理财产品的投资“(二)投资范围和比例 1.投资范围”中:
“(3)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
2.将原《产品说明书》第五条 理财产品的投资“(二)投资范围和比例 2.投资组合比例”进行修改。
原条款为:
“(1)本产品为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
(2)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低于产品总资产的50%。”
现修改为:
“本产品为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
(四)投资限制的变更
删除原《产品说明书》 第五条 理财产品的投资“(三)投资限制”中:
“(9)本产品投资组合的债权类资产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5年。
(10)本产品投资的信用债券主体(发行人或担保人)或债项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
(五)估值频率的变更
将原《产品说明书》第七条 理财产品项下资产的估值“(二)估值频率”进行修改。
原条款为:
“本产品存续期间,每周进行一次估值。”
现修改为:
“本产品存续期间,每个开放日进行一次估值”。
(六)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其他条款变更
对原销售文件的格式化条款的表述、文本的格式进行变更,例如:释义、销售场景、销售机构、认购申购赎回、估值、信息披露等内容。此部分内容的调整,主要为了实现与其他同类型产品结构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实现条款表述上的统一。
二、理财产品的临时赎回
根据《产品说明书》第十一条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约定:“★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当管理人对理财产品进行相应变更(包括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或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等)时,若构成对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或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大变更的,投资者有权不接受变更,并可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方式退出(若为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可由管理人另行决定投资者的退出方式)。若投资者未选择退出本产品的,则视为已理解并接受管理人的相应变更。”
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开放临时赎回,临时赎回期为【2023年4月17日9:00-17:00】,赎回日为【2023年4月17日】,赎回确认日为【赎回日后3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在赎回确认日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注销理财份额。赎回款项于赎回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投资者。
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变更的生效
(一)变更条款的生效
1、本次销售文件变更事项已依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履行规定程序及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变更条款生效日为:【2023年4月24日】。
2、【2023年4月24日】(含)之后,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的投资者,适用变更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2023年4月17日17:00】之前,已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并已签署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投资者,若不接受本次产品管理人对销售文件所做之变更,可以依照本公告在临时赎回期行使赎回权利赎回理财产品份额。若投资者未进行赎回而是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则视同认可本次销售文件的变更并同意适用修订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3、本次销售文件变更条款生效后:
(1)已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的投资者,未进行赎回并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其最短持有期自【产品成立日或者申购确认日】起算。
(2)申购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其最短持有期自申购确认日起算。
(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文本替换
管理人将在变更条款生效日后,及时替换更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文本。
投资者如需了解本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变更的详细内容,请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电子销售渠道等)查看变更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四、其他
如有疑问,您可向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15-95561】咨询。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支持!敬请继续关注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理财产品。
特此公告。
产品管理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