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银理财兴动多策略3号净值型理财产品” 销售文件变更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兴银理财兴动多策略3号净值型理财产品(产品代码:9K216030,产品登记编码:Z7002021000099)(以下简称“本产品”)于【2021】年【5】月【11】日成立并投资运作至今。

为更好地提供客户服务,帮助客户理解本产品销售文件条款,维护客户权益,维持本产品的正常投资运作,根据监管最新要求、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关于理财业务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变更。特就本次销售文件变更有关的以下事项进行公告:

一、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变更

(一)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

原业绩比较基准为:3.85%+中证500指数收益率*15%;

现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为:3.05%+中证500指数收益率*15%。

(二)理财产品费用的调整

原销售服务费:年化费率【0.15%】(适用于【A】类份额)

年化费率【0.05%】(适用于【B】类份额)

原投资管理费:年化费率【0.10%】

现调整为:

销售服务费:年化费率【0.20%】(适用于【A】类份额)

年化费率【0.10%】(适用于【B】类份额)

投资管理费:年化费率【0.20%】

(三)投资组合比例的调整

将原《产品说明书》中“第五条 理财产品的投资”中“(二)投资范围 2、投资组合比例”进行修改。

原条款为:

(1)本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产品总资产的20%。

(2)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低于产品总资产的50%。

现调整为:

(1)本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产品总资产的20%。

(2)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低于产品净资产的50%。

(四)投资限制的调整

将原《产品说明书》中“第五条 理财产品的投资”中“(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进行修改。

原条款为:

(1)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2)本产品管理人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3)本产品管理人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产品管理人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5)本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该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6)本产品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7)本产品每日确认且需当日支付的净赎回申请不超过前一工作日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本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8)本产品因为流动性需要可开展存单质押、债券正回购等融资业务,本产品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40%。

(9)本产品投资资产组合久期不超过【10】年。

(10)本产品投资的各类债券主体(发行人或担保人)或债项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

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监管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本产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现调整为:

(1)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2)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3)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5)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和每个交易日开放的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每只定期开放式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2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该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6)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90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其他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均应当持续符合前款比例要求。

(7)每只开放式理财产品每日确认且需当日支付的净赎回申请不超过前一工作日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每只开放式理财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8)本产品因为流动性需要可开展存单质押、债券正回购等融资业务,本产品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40%。

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监管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本产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五)理财产品风险提示的更新

更新了《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第十二条“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中投资者投资本产品可能面临的特定风险及一般风险。

(六)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其他条款变更

对原销售文件的格式化条款的表述、文本的格式进行变更,例如:释义、销售场景、销售机构、认购申购赎回、估值、信息披露等内容。此部分内容的调整,主要为了实现与其他同类型产品结构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实现条款表述上的统一。

二、变更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生效

1.本次变更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自2023年5月18日生效。

2. 2023年5月18日(含)之后,持有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适用变更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3. 2023年5月16日(含)之前,已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并已签署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投资者,若不接受本次产品管理人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所做之变更,可以依照已签署的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行使预约赎回权利,在投资者对应的投资周期的对应赎回确认日退出本理财产品,若投资者未进行赎回而是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则视同认可本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变更并同意适用修订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投资者如需了解本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变更的详细内容,请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线上渠道或线下渠道查看本款理财产品的完整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如有疑问,您可向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15-95561】咨询。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兴银理财的支持!敬请继续关注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理财产品。

特此公告。

产品管理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