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兴银理财兴承恒享众盈一年定期开放2号固收类理财产品(产品代码:9K520420,产品登记编码:Z7002022000129)(以下简称“本产品”)于【2022】年【4】月【27】日成立并投资运作至今。
为更好地提供客户服务,帮助客户理解本产品销售文件条款,维护客户权益,维持本产品的正常投资运作,根据监管最新要求、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关于理财业务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变更。特就本次销售文件变更有关的以下事项进行公告:
一、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变更
(一)理财产品销售名称的变更
原产品销售名称为“兴银兴承恒享众盈一年定开2号A”,新产品销售名称为“兴银众盈私享一年定开2号A”。
(二)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原《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
年化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50%)+【2.50-3.00】%,即【4.00-4.50】%。(适用【A】类份额)
现《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业绩比较基准
管理人对本产品设定业绩比较基准:年化【3.45%】(适用【A】类份额)
(三)理财产品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变更
原《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管理人对本产品设定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年化【4.5】%。(适用【A】类份额)
现《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管理人对本产品设定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年化【3.45】%。(适用【A】类份额)
(四)理财产品费用的变更
原《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理财产品费用
(适用【A】类份额)
1.认购费:【/】。
2.申购费:【/】。
3.赎回费:【/】。
4.销售服务费:年化费率【0.40%】。
5.投资管理费:年化费率【0.20%】。
6.产品托管费:年化费率【0.03%】。
7.超额业绩报酬:每份产品份额在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时,若理财资产扣除销售服务费、产品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产品份额净值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则产品管理人收取超出部分的【3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
8.产品管理人保留变更上述理财产品收取费率标准的权利。
现《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理财产品费用
(适用【A】类份额)
1.认购费:【/】。
2.申购费:【/】。
3.赎回费:【/】。
4.销售服务费:年化费率【0.40%】。
5.投资管理费:年化费率【0.40%】。
6.产品托管费:年化费率【0.03%】。
7.超额业绩报酬:每份产品份额在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时,若理财资产扣除销售服务费、产品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产品份额净值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则产品管理人收取超出部分的【5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
8.产品管理人保留变更上述理财产品收取费率标准的权利。
(五)投资范围调整
原《产品说明书》中第五条理财产品的投资投资范围
“(1)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及其它银行间和交易所资金融通工具;
(2)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债、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债、可交换债等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等;
(3)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
(4)国债期货、利率互换、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债券借贷等;
(5)混合债券型二级基金、混合型基金以及通过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及上述机构的子公司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机构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6)投资于上述资产的符合监管要求的公募基金、基金公司或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等;
(7)其他风险不高于前述资产的资产。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说明书约定,避免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投资者知晓并同意本产品可能投资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承销、管理的符合本产品投资范围规定的资产,本产品可能与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互为交易对手或从事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2.投资组合比例:
(1)本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产品总资产的5%。
(2)本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产品总资产的【20】%。
(3)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低于产品总资产的50%。
注:本产品可能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且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理财产品净资产50%以上。”
调整后:
“(1)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及其它银行间和交易所资金融通工具。
(2)同业存单、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包含永续中票)、企业债、公司债(包含可续期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债、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包括二级资本债)、可转债、可交换债、交易所市场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其它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等。
(3)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
(4)国债期货、利率互换、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债券借贷等。
(5)直接或间接通过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及上述机构的子公司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机构投资于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含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等监管部门允许投资的境外股票)、证监会基金分类中的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QDII基金(含中港互认基金)、从交易所市场买卖指数型LOF与ETF的流通份额、优先股、股指期货、权证、期权、GDR、收益互换、收益凭证等。
(6)投资于上述资产的符合监管要求的公募基金、基金公司或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等。
(7)其他风险不高于前述资产的资产。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说明书约定,避免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投资者知晓并同意本产品可能投资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承销、管理的符合本产品投资范围规定的资产,本产品可能与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互为交易对手或从事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2.投资组合比例:
(1)本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产品总资产的5%。
(2)本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产品总资产的【20】%。
(3)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低于产品净资产的50%。
注:本产品可能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且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理财产品净资产50%以上。”
(六)投资限制的调整
删除《产品说明书》第五条理财产品的投资“(三)投资限制”中:
“本产品投资资产组合久期不超过【5】年。
本产品投资的各类债券主体(发行人或担保人)或债项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
(七)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其他条款变更
对原销售文件的格式化条款的表述、文本的格式进行变更,例如:释义、销售场景、销售机构、认购申购赎回、估值、信息披露等内容。此部分内容的调整,主要为了实现与其他同类型产品结构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实现条款表述上的统一。
二、变更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生效
1.本次变更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自2023年5月31日生效。
2.2023年5月31日(含)之后,持有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适用变更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3.2023年5月31日(含)之前,已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并已签署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投资者,若不接受本次产品管理人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所做之变更,可以依照已签署的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行使预约赎回权利,在投资者对应的投资周期的对应赎回确认日退出本理财产品,若投资者未进行赎回而是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则视同认可本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变更并同意适用修订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投资者如需了解本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变更的详细内容,请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线上渠道或线下渠道查看本款理财产品的完整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如有疑问,您可向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15-95561】咨询。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兴银理财的支持!敬请继续关注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理财产品。
特此公告。
产品管理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