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银理财兴承恒享4号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 投资周期变更等事项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持有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名称:兴银理财兴承恒享4号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产品登记编码:【Z7002021000147】,产品代码:【9D210040】)。本产品已于【2021】年【9】月【30】日成立并投资运作至今。

鉴于以下因素:

(1)管理人拟变更本产品投资周期;

(2)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故管理人拟调整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并调整投资目标;

(3)管理人拟对本产品不再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本产品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4)根据监管最新要求、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关于理财业务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现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变更。

特就本次变更有关的以下事项进行公告:

一、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变更

(一)投资周期的变更

本产品的投资周期由【1年】变更为【3个月】,并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产品说明书》中第二条 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中“投资周期”进行调整。

原条款为:

“1.投资周期的设置

…正常情况下,本产品的一个投资周期为【1年】,投资周期存在长于或短于【1年】的可能,投资者具体投资周期以本产品说明书“申购/赎回安排”所载明的天数为准。投资周期终止日如遇非工作日则产品管理人做相应调整。…”

现调整为:

“1.投资周期的设置

…正常情况下,本产品的一个投资周期为【3个月】,投资周期存在长于或短于【3个月】的可能,投资者具体投资周期以本产品说明书“申购/赎回安排”所载明的天数为准。投资周期终止日如遇非工作日则产品管理人做相应调整。…”

(二)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

本产品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产品说明书》中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管理人特别提示: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原条款为:

“本产品不设置业绩比较基准。”

现调整为:

“1.业绩比较基准的设置

■ 产品管理人设置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的说明:【本产品为混合类产品,产品以配置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债权类资产为主,适度配置不超过40%的权益类资产(基金、股票等)。本产品采用相对收益策略,以期依靠投资经理的投研实力获取相对基准的超额收益。基于本产品的投资框架与投资策略,产品净值走势将与债券市场、股票市场走势相关度较高,故设定该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管理人对本产品设定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5%+中债-新综合全价(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75%】。

□ 产品管理人不设置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的提示:

(1)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2)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产品时,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产品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三)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和超额业绩报酬变更

本产品不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1、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产品说明书》中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理财产品费用”进行调整。

原条款为:

“... 7. 超额业绩报酬:每份产品份额在每个赎回日或产品终止日时,若理财资产扣除销售服务费、产品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每个赎回日或产品终止日产品份额净值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当期业绩比较基准上限,则产品管理人收取超出部分的【2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

现调整为:

“…7.超额业绩报酬:本产品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2、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产品说明书》中第九条 理财产品的费用与税收 “超额业绩报酬”进行调整。

原条款为:

“(4)超额业绩报酬

每份产品份额在赎回日或产品终止日,若理财资产扣除销售服务费、产品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赎回日或产品终止日产品份额净值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当期业绩比较基准上下限,则产品管理人收取超出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超额业绩报酬。由此造成赎回日或产品终止日产品份额净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准进行利益分配。

超额业绩报酬依照上述约定,从理财财产中支付。超额业绩报酬的具体比例数值以《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现调整为:

“(4)超额业绩报酬

本产品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四)申购/赎回安排及销售起点的变更

1、原申购/赎回安排为:

“……

赎回款项于赎回日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投资者。…”

现调整为:

“……

赎回款项于赎回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投资者。…”

2、原销售起点金额及递增金额为:

“每笔购买起点金额为【1,000,000.00】元;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以【0.01】元的整数倍递增。(适用【A】类份额);

每笔购买起点金额为【3,000,000.00】元;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以【0.01】元的整数倍递增。(适用【B】类份额)”

现调整为:

“每笔购买起点金额为【10,000.00】元;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以【0.01】元的整数倍递增。(适用【A】类份额);

每笔购买起点金额为【300,000.00】元;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以【0.01】元的整数倍递增。(适用【B】类份额)”

(五)投资目标的变更

本产品投资目标调整并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产品说明书》中第五条 理财产品的投资“投资目标”进行调整。

原条款为:

“本产品为混合类产品,以绝对收益为主要投资目标,在严格管理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现调整为:

“本产品为混合类产品,以债权类资产打底,同时力争在权益资产上获取超额收益,通过承担一定市场波动最终为客户创造较好收益。”

(六)投资范围和比例的调整

1.将原《产品说明书》第五条 理财产品的投资“(二)投资范围和比例 2.投资组合比例”进行修改。

原条款为:

“(1)本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产品总资产的60%;投资于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产品总资产的40%。

(2)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期权、权证、收益互换、利率互换、债券借贷、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衍生品的合约价值占产品总资产比例低于20%

(3)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低于产品总资产的40%。”

现修改为:

“(1)本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产品总资产的60%;投资于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产品总资产的40%。

(2)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期权、权证、收益互换、利率互换、债券借贷、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衍生品占产品净资产比例低于20%。

(3)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低于产品净资产的40%。”

(七)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其他条款变更

对原销售文件的格式化条款的表述、文本的格式进行变更,例如:释义、销售场景、销售机构、认购申购赎回、估值、信息披露等内容。此部分内容的调整,主要为了实现与其他同类型产品结构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实现条款表述上的统一。

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变更的生效

(一)变更条款的生效

1、本次销售文件变更事项已依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履行规定程序及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变更条款生效日为:2023年11月9日。

2、2023年11月9日(含当日)之后,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的投资者,适用变更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3、2023年11月7日(含当日)之前,已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并已签署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投资者,若不接受本次产品管理人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所做之变更,可以依照已签署的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行使赎回权利赎回理财产品份额,若投资者未进行赎回而是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则视同认可本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变更并同意适用修订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文本替换

管理人将在变更条款生效日后,及时替换更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文本。

投资者如需了解本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变更的详细内容,请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产品管理人将以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电子销售渠道等)查看变更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三、其他

如有疑问,您可向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40015-95561】咨询。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支持!敬请继续关注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理财产品。

特此公告。

 

 产品管理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