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万高额公共交通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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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容介绍
  • 保险细则
  • 保险期限
  • 理赔申请书

★高额公共交通工具意外险及航空快乐旅行险内容介绍

高额公共交通工具意外险及航空快乐旅行险是兴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为指定信用卡持卡人/客户提供的一项商旅类增值服务,是持卡人/客户本人及同行配偶、未成年子女以乘客身份乘坐各项公共交通工具时可享受的一项保障,包括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航空快乐旅行保险。

兴业银行为指定持卡人/客户提供的具体保险如下:

保险项目 保险金额(人民币)
持卡人 配 偶 未成年子女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险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飞机 1000万元 500万元 每人50万元,所有子女累计100万元
火车(含轻轨、地铁) 100万元 50万元 每人10万元,所有子女累计20万元
轮船 100万元 50万元 每人10万元,所有子女累计20万元
用于公共交通的汽车 40万元 20万元 每人10万元,所有子女累计20万元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以上所有交通工具 5万元 5万元 每人累计5万元,所有子女累计10万元
航空快乐旅行保险 旅行延误 5千元 5千元 每人累计5千元,所有子女累计1万元
行李延误 1万元 1万元 每人累计1万元,所有子女累计2万元
行李丢失 1万元 1万元 每人累计1万元,所有子女累计2万元

说明:

1、 旅行延误(即航班延误):被保险人将要搭乘的固定航班飞机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分子行为、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而导致其延误时间连续达四小时以上(含四小时),对于被保险人额外花费的合理必要的生活必需品的费用,保险人负责在上表限额内赔偿。

行李延误(即行李延误六小时):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六小时后(含六小时),尚未领到托运行李,按航空公司相关规定确认。

行李丢失(即行李延误二十四小时):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二十四小时后(含二十四小时),尚未领到托运行李,按航空公司相关规定确认。

具体详见“保险细则”。

2、未成年人死亡的保险金额按照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最高限额办理,合同期间若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最高限额更改,保险金额随之更改。

3、未成年子女:限保险责任生效时(即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自被保险人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或被保险人双脚踏入车厢、甲板或交通工具时。)年龄低于18周岁的子女(包括18周岁生日当日)。

若被保险人子女为两人以上(含两人),则保险人对所有子女各项保险责任对应的累计赔偿金额最多以两个子女对应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总和为限。

同一保险事故中,同时获得理赔资格(指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航空快乐旅行保险各限两人)的子女人数限两人以内(含两人)。若同一持卡人同一保险事故中出险(需同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或同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或同为航空快乐旅行保险)的子女多于两人,则按保险责任,以其中两名对应赔付金额较高的子女的累计赔付金额为最终赔付总额,并由所有出险(需同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或同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或同为航空快乐旅行保险)子女平分该理赔总额。

4、同行指持卡人同配偶和/或子女同时出行(乘坐同一公共交通工具)。

5、以上保险项目均包含境内外情况。

6、每名被保险人可能因持有多张符合投保条件的卡片,兴业银行为持卡人投保多份保险,持卡人的每张保单保险期限可能均有不同,每份保险均有效。

7、对于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险,保险人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相对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相对应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服务对象(被保险人):符合条件的持有兴业银行指定信用卡的持卡人及其同行的配偶和/或子女(含继子女和养子女),包括境外(含港澳台)人士。

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指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自被保险人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或被保险人双脚踏入车厢、甲板或交通工具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双脚离开车厢、甲板或交通工具时结束。

特别说明: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期限结束之前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或被保险人双脚踏入车厢、甲板或交通工具时起,保险人即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于此次航班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或被保险的持卡人双脚离开车厢、甲板或交通工具之前发生意外事故,保险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保险费用:本保险保障是兴业银行为兴业银行指定信用卡持卡人/客户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兴业银行已经统一支付费用,无需持卡人另行付费。

赔付方式:在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转入受益人指定账户。

理赔条件:

持卡人/客户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满足以上保险的理赔申请条件:

使用兴业银行指定信用卡卡种(在事前/出行前)为其本人或同时为同行配偶和/或子女支付当次全额公共交通工具票款(指票面价格,若因优惠活动等因素导致持卡人刷卡金额低于实际票面价格,仍认定持卡人符合该条件。但以下2种情况除外:1、完全使用积分、里程或其他方式兑换的免费机票;2、仅缴纳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及税费。)或支付含该次票款的旅游团费的80%(含)以上时,才可获得当次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险和航空快乐旅行保险保障。

支付方式不限于“刷卡”支付,若通过第三方支付等网络支付方式亦可获得该次保险保障,交易描述亦不限于票款、旅游团费等信息,但持卡人/客户需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确为使用指定信用卡进行支付,所需材料以兴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认可接受为准。

除上述条件以外,兴业银行持卡人还需满足以下三点任一,方可获得理赔:

1、 持卡人出险时点所在卡片有效期年度的应缴年费已出账并缴纳,且申请理赔时已全额清偿该卡片所有已出账债务,实际是否有应缴年费以及是否满足条件以兴业银行认定为准;

2、  持卡人出险时点所在卡片有效期年度的应缴年费已出账但尚未缴纳,则需补缴该笔年费并全额清偿该卡片所有已出账债务;

3、  若持卡人出险时点所在卡片有效期年度的应缴年费尚未出账,则持卡人可选择:(1)年费提前出账并清偿该卡片所有已出账债务;(2)待年费正常出账后清偿该卡片所有已出账债务。

注:1)配偶身份以婚姻登记日期为准,婚姻登记日零时起取得配偶身份。

2)卡片有效期年度指:假设甲方某卡片2015年11月10日核卡,有效期为5年(2015年11月至2020年11月),则其5个有效期年度分别为2015年11月10日-2016年11月30日,2016年12月1日-2017年11月30日,2017年12月1日-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2月1日-2019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1日-2020年11月30日。

★高额公共交通工具意外险及航空快乐旅行险细则

一、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险及航空快乐旅行保险的保险责任

1、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其与兴业银行约定的“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含地铁、轻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则对该名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与兴业银行约定的“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含地铁、轻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各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单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各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内容以银保监会最新有效规范性文件所公布的要求为准。若银保监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所公布的要求更改,《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内容随之更改。

3、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单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汽车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上述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2)若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已部分得到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报销或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给付的,保险人可根据医疗费凭证复印件及单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给付金额证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承担其剩余部分的赔付责任。

4、航班延误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将要搭乘的固定航班飞机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分子行为、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而导致其延误时间连续达四小时以上(含四小时),对于被保险人额外花费的合理必要的生活必需品的费用,保险人负责在约定的限额内赔偿。

延误时间的计算以下列两者较长者为准:

(1)自飞机原定出发时间起至飞机实际起飞时间,或至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出发时间为止;

(2)自飞机原计划到达目的地时间起至飞机实际到达目的地时间,或至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时间为止。

如果原预定航班在取消前其延误时间达保险单载明的时间,认定为航班延误。保险人按照本协议载明的金额赔偿。赔偿在延误期间发生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1)于航空公司安排的最快改搭班机出发前在出发地或转机地所支付的食宿费用;

(2)来往机场及住宿地点的交通费;

(3)与机场或住宿地点联系的电话费;

(4)住宿时因行李已交寄托运而购买急需的衣物或其它日用必需品的费用;

(5)若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已部分得到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报销或承运人给付的,保险人可根据各费用的复印件及单位、承运人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给付金额证明,在旅行延误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承担其剩余部分的赔付责任。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单一被保险人累计赔偿的金额达到本协议载明的该险别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该险种的保险责任终止。

5、行李延误保险和行李丢失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的过程中将行李物品委托给其乘坐的固定航班飞机运输,因该航空公司的原因,导致在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后,其托运的行李物品仍未能在保险单载明的时间内运抵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赔偿。

(1)行李延误(即行李延误六小时):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六小时后(含六小时),尚未领到托运行李,按航空公司相关规定确认;

(2)行李丢失(即行李延误二十四小时):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二十四小时后(含二十四小时),尚未领到托运行李,按航空公司相关规定确认。

对被保险人发生上述列明的保险事故而支出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上述载明的行李延误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

(1)因紧急需要购买衣物及其它日用必需品的费用;

行李延误发生的本项费用以被保险人到达前述目的地后二十四小时内为限;

行李丢失发生的本项费用以被保险人到达前述目的地后五天(一百二十小时)内为限。

(2)为领取行李往返机场和住宿地点之间的交通费用;

(3)若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已部分得到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报销或承运人给付的,保险人可根据各费用的复印件及单位、承运人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给付金额证明,在行李延误保险和行李丢失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承担其剩余部分的赔付责任。

保险期间内,单次保险人对单一被保险人累计赔偿的金额达到本协议载明的该险别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该险种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保险期间内持卡人满足以上5个保险项目中两个(含两个)以上项目的保障范围,则保险人应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二、责任免除

1、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7)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8)恐怖袭击;

(9)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乘坐的营运交通工具用于军事、教学、测试、竞赛、特技、表演、探险、货物运输、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程、水上作业及高空作业;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3)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4)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2)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3)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2、航班延误保险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在航班延误期间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延误的;

(2)被保险人在预订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保险单载明的时间或更长时间延误的情形的;

(3)飞机原定出发时间不在保险期间的;

(4)被保险人搭乘包机发生的出发延误。

3.行李延误/行李丢失保险

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或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行李延误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1)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扣留、没收、隔离、检验或销毁;

(2)战争、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受益人规定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其他保险项目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四、保险事故的通知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察、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五、保险金申请

(一)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兴业银行出具的刷卡消费及应缴年费已缴证明;(如是快捷支付时,需要申请人提供第三方交易明细);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9、被保险人乘坐民航客机的有效凭证;

10、若持卡人配偶或子女出险,则应提供持卡人与其配偶、子女合法关系证明。

(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兴业银行出具的刷卡消费及应缴年费已缴证明;(如是快捷支付时,需要申请人提供第三方交易明细);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司法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5、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被保险人乘坐民航客机的有效凭证;

9、若持卡人配偶或子女出险,则应提供持卡人与其配偶、子女合法关系证明。

(三)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兴业银行出具的刷卡消费及应缴年费已缴证明;(如是快捷支付时,需要申请人提供第三方交易明细);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若持卡人配偶或子女出险,则应提供持卡人与其配偶、子女合法关系证明;

5、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6、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9、被保险人乘坐民航客机的有效凭证。

(四)航班延误保险的申请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被保险人正确完整填写的索赔申请书;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3、被保险人的登机牌复印件;

4、航空公司出具的关于延误和延误时间的正式书面证明文件;

5、费用原始单据;

6、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若持卡人配偶或子女出险,则应提供持卡人与其配偶、子女合法关系证明。

(五)行李延误/行李丢失保险的申请

1、被保险人正确完整填写的索赔申请书;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3、航空公司出具的关于托运行李延误和延误时间的正式书面证明文件;

4、费用原始单据;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若持卡人配偶或子女出险,则应提供持卡人与其配偶、子女合法关系证明。

(六)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七)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八)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已领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九)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六、名词解释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商业营运的火车车厢、轮船甲板或汽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舱门、车厢或板时止的期间。

火车:包括铁路列车、地铁、轻轨。

商业营运: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辅助器具费:指购买、安装或修理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航班:指任何航空公司持有航班注册国家的有关权力机关发出的证明书、牌照或同类批文,批准经营定期客运航班。航机需要行使于固定航线、路线,并以大众运输为目的,提供旅客运送服务之商用机动客机,但不包含仅提供特定团体或个人航行服务之包机。

包机:指根据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人所签订的包机合同而进行的点与点之间的不定期飞行。

◆ 附加说明

1、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险和航空快乐旅行保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保险人现有相关条款为准。

2、兴业银行作为投保人仅负责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之间因理赔、保险金支付等之间的保险纠纷等任何纠纷均与兴业银行无关,兴业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兴业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险和航空快乐旅行保险内容的解释权。保险人享有解释权。

3、保险服务由保险公司提供,因保险服务引起的理赔等责任均由保险公司承担,对因保险服务引起的争议银行不承担责任。

4、本产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针对2019年1月1日零时-2023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期间的保险保障咨询、申请《保险确认函》或通知保险事故等等事宜,被保险人(受益人)可拨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21-95518。

5、被保险人(受益人)可拨打兴业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561进行理赔申请,或登录兴业银行“兴业生活”APP提起理赔申请。

6、若您申请/持有的信用卡符合兴业银行赠送保险的条件,根据保险投保需要,需将您的姓名、证件号码、卡种、卡号后四位、起保日期提供至保险人(当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21-95518)。

7、如实告知:保险人可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有关协议;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有关协议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权益特别说明:

●由于保险公司客观条件的变化,兴业银行可酌情修改、增加或取消针对持卡人提供的各项增值服务及适用条款,具体内容变化,以银行最新网站公告为准。

●持卡人在注销兴业银行信用卡后,自销卡之日起该兴业银行信用卡(含附属卡)提供的各项权益均无法使用。

●任何超出兴业银行信用卡提供的服务项目之外的额外费用,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任何由信用卡组织提供的信用卡服务项目及其内容变动将以信用卡组织官方解释与对外公布的内容为准。

●各项权益服务内容、服务范围及细则以网站最新公布为准,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对所有文字说明的解释权。

●本部分内容仅作为本保险的宣传和了解用途,具体保险条款请询保险公司和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

保险期限:

★2024年1月1日(含)-2024年12月31日(含)期间新核发指定信用卡的持卡人,保险期为核卡日零时起至2024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

★2024年1月1日前核发指定信用卡的持卡人,保险期为2024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4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

★ 保险期限具体以兴业银行确认发布的信息或保险公司保单为准。

★兴业银行在具有合理理由时(如与现有保险公司合作解除、终止),有权在保障期间更换保险公司,但兴业银行会尽量维持您的保险权益不变。若有变更兴业银行将提前通过本行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注: 核卡日定义:持卡人所持有的兴业银行指定信用卡的核卡日期,具体核卡时间以兴业银行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并以北京时间为准。

保险理赔申请书

人保理赔申请书请点击下载